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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http://www.rzdb.org 时间:2011-05-03 10:48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字体: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促进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开放。

 

  2.放宽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试行以债权等方式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3.放宽注册登记要求。放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残疾人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条件,为其申办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供"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的,跟踪服务;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三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4.放宽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条件。在国家级开发区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设立的企业,以开发区指定的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的,凭开发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城镇以外,房产管理部门尚未纳入房产发证范围的煤炭生产企业或非煤矿山企业,凭所在地县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物业部门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1.对企业招用非乌鲁木齐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自发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两年。

 

  3.对在乌鲁木齐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下同)、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4.自2011年1月1日起,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型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全额补贴。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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